兩難的移工權益,留台工作年限該延長多久才能平衡雙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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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為維護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權益,於2016年6月23日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法。該修法主要針對移工留台工作期限由3年延展至12年,移工無須於3年期滿後出境重新辦理工作手續,可繼續於台找工作或由原雇主續聘。社會上對於修法的內容及衍伸出的影響出現了贊同與反對的聲浪。微笑小熊調查小棧於8月14日完成的最新的調查,呈現了民眾對爭議點的看法。調查發現,民眾若是考量到外勞是否真能減輕仲介費的負擔、是否不會壓縮本地勞工的工作機會,會覺得十分兩難。許多對於這個議題不表態的受訪者在充份瞭解爭議之後轉而表示不希望通過。

本次調查列出了此次修法七項爭議點的正反面立場(包含:外勞負擔的仲介費是否減輕、本國人工作機會是否受影響、外勞返鄉權益是否受損、外勞人身安全是否能被保障、本國治安是否出現危機、外勞淘汰機制是否有效,以及聘僱的空窗期成本是否降低),讓填答人思考過後進行審議式的填答。受訪者普遍支持立法延長外籍移工的工作權,主要理由是可以縮短雇主等待外勞返台的空窗期,以及認為延長工作年限並不影響外籍移工返鄉機會這二項的支持比例最為明顯。

這個審議題的調查訪問,讓不少受訪者感受到公共政策制定的難處。當他們最後被問到「關於將外勞3年的工作年限延長到12年,請問您希不希望這個修法通過」時,本來在七大爭議點不願未表態的受訪者明顯轉向表示不希望修法通過。受訪者紛紛留言表示:「可以延長,但年限部分可以再斟酌,一次延長至12年可能會衍伸其他問題」。可說是這些態度中立的受訪者最後轉為反對修法的主要因素。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移工在台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最長可延展六個月,累計在我國工作不得逾十二年,並且每三年期滿,就至少須出國一日再重新入境,避免因拘留超過五年被自動歸化為台灣籍。因此,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於2016年6月23日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移工每三年須強制出國至少一天後才能再入境的規定。

**微笑小熊調查小棧本次網路調查的主題為「外勞工作權」,訪問期間為2016.7.29-8.14,自發參與這次方便抽樣調查的人數為530人。[點我看完整調查報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