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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從法院角度認為: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民眾角度認為:早餐店8點才開,是不是有點太晚了?且噪音沒有超標怎麼告得成?
但也有民眾認為判決判的好:每天被這樣吵,一定會崩潰。早餐店開在住宅區才是問題的根本。
依照法院判決的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就屬不法侵害,但也有網友認為法院這樣的判決是恐龍法官??